(资料图)
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: 1、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、检察权、审判权原则; 2、法院、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; 3、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、互相配合、互相制约原则; 4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辩护权原则 5、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等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、拘留、执行逮捕、预审,由公安机关负责。检察、批准逮捕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、提起公诉,由人民检察院负责。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。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,其他任何机关、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。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,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,不受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。 第六条 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,必须依靠群众,必须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。对于一切公民,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,在法律面前,不允许有任何特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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